【答疑解惑】简单说说什么是暂估入库
导读:问: 什么是暂估入库? 昆明煊弘财务答:狭义的暂估入账是指存货的暂估入库,广义的暂估入账就包括没有收到发票、预计预提、没有实际支付等各类情况。 在一般的会计教科书中,暂估入账通常指是用于采购的货物已经收到,
问:“什么是暂估入库?”
昆明煊弘财务答:“狭义的“暂估入账”是指存货的暂估入库,广义的“暂估入账”就包括没有收到发票、预计预提、没有实际支付等各类情况。
在一般的会计教科书中,“暂估入账”通常指是用于采购的货物已经收到,但是发票没有随货收到的情况,通过“暂估入账”以后可以确认企业生产领料等出库的正常进行,避免账面上库存数出现负数。对于存货采购以外的成本或费用支出,会计上有时使用预提费用或预计负债来暂估成本费用,也是为了会计核算满足权责发生制原则。
比如:(1)企业在银行贷款的利息是按季度支付,前两月没有实际支付时,预提应支付的利息,计入“财务费用”和“应付利息”等科目。(2)企业对销售的产品,按照一定比例预提的“三包费用”,计入“销售费用”和“预计负债”科目。(3)当月工资次月发放的,当月虽然没有实际发放也应预提工资,计入“应付职工薪酬-工资”和相关的成本费用科目。
类似的情形还有很多,会计核算基于谨慎性原则、权责发生制原则等,对于一些没有实际发生或已经实际发生但没有实际支付的事项等,按照一定的规则“暂估入账”。
对于企业会计核算满足会计规则的“暂估入账”,是可以按规定在税前扣除的。相关政策依据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六条: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第二条“企业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支付汇缴年度工资薪金税前扣除问题”中规定: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发布)第六条:企业应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取得税前扣除凭证。
因此,暂估入库的存货和暂估计入成本费用的工资等,平时可以按照暂估入账的成本结转成本或费用,并在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时扣除,只要在次年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取得发票或实际支付等,也可以在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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