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
需要特别提示一下,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六条规定: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于是就有人认为,税务机关追征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期限,只有五年,超过五年就不再追缴。
这里要特别注意,这里面的概念是“处罚”,而不是“处理”。也就是,这这条法律规定对期限的限制,针对的是税务行政处罚,而不是税务处理。
税务机关对偷税、抗税、骗税的行为进行处罚,才是税务行政处罚,税务机关为此下发的文件是《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字号是“稽罚”。所以,税务机关对偷税、抗税、骗税的行为处以罚款,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六条关于期限的规定。也就是,只有税务机关对偷税、抗税、骗税等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才有5年期的期限限制。如果超过5年未被税务机发现,就不再处罚了。而税务机关追缴纳税人少缴、未缴的税款,是税务处理,而不是税务行政处罚,税务机关为此下发的文件是《税务处理决定书》,字号是“稽处”。所以,税务机关追征税款,加收滞纳金的行为,适用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关于期限的规定。也就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偷税、抗税、骗税”而少缴、未缴的税款的追征没有期限限制,会终身进行追缴,并加收滞纳金。
也有人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有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由此就认为税务机关对少缴、未缴税款的追征期只有2年,超过2年就安全了。
本条款中最后还有一句“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就使他们的美梦彻底破灭!《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已经另有规定了,当然就得按《税收征收管理法》执行了。
最后再总结一下: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偷税、抗税、骗税”而少缴、未缴的税款进行追征,没有期限限制,会终身进行追缴,并加收滞纳金。而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偷税、抗税、骗税”而少缴、未缴税款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有5年期的期限限制,超过5年未被税务机关发现,就不再进行处罚。
由于在追缴少缴、未缴税款的同时,加收滞纳金也没有期限限制,所以,逃税的时间隔得越久远,风险就越大,因为滞纳金的年化比例是1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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