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答:
该问题的会计处理(会计分录),根本就不是什么难事。
因为会计核算遵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对于“固定资产”等确认,会计准则规定只要求能“拥有、控制”等,根本就没有涉及到发票、产权证书等问题。
该问题的复杂点,在于税务问题,以及税务风险。
一、涉嫌虚开发票
依照《汽车贷款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7〕第2号)规定,以及提问中的描述情形,可以判断:该贷款购车业务,实际上为个人贷款购车。
至于汽车上户需要的发票,4S店(汽车经销商)开具给个人还是公司,在汽车金融贷款公司和汽车经销商不规范的操作下都是可能存在的。因此,仅仅是发票开具给公司的,并不就能说明汽车就是公司购买的。
在依照《汽车贷款管理办法》签订“个人汽车贷款合同”的情形下,汽车的销售发票不是开具给个人,而是开具给公司的,涉嫌虚开发票。从税务局公告的稽查案例,对于不符合实际交易情况开具机动车发票的,构成虚开发票,将会受到行政处罚甚至刑事处罚。
二、导致不得抵扣进项或税前扣除等税务问题
(一)被认定为涉嫌虚开发票的
如果机动车发票被认定为虚开发票的,将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同时也不得税前扣除。
(二)假如发票开具没有问题的
个人贷款购车,假如汽车的机动车发票开具的也是开具给个人的,就构成了用企业资金给个人购车等业务。将会出现下列税务问题:
1.用个人资金给个人购车,涉及到个人所得税,股东以及家人等需要视同分红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20%。
2.个人汽车“私车公用”的,不得税前扣除折旧费、保险费等。
3.后续转入个人卡去归还利息等,利息不得税前扣除,且转款至个人账户也涉及到需要分红等缴纳个人所得税。
总之,在以个人名义贷款购买汽车的情况下,无论是汽车上户是公司还是个人,都有一大堆的税务风险,建议企业不要采用该模式。
三、企业贷款购车的正确处理
同样是依照《汽车贷款管理办法》的规定,一般的企业可以办理“机构汽车贷款”业务,即以公司的名义办理汽车金融贷款。
在以公司的名义办理购车贷款的,发票当然就可以合法的开具给公司,然后就可以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折旧费也可以按规定税前扣除,甚至还可以按规定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等。
1.购车
借:固定资产-汽车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首付款)
短期借款/长期借款(根据时间判断)
2.每月预提融资费用
借:财务费用
贷:预计负债
3.按约定时间归还本息
借:短期借款/长期借款
预计负债
贷:银行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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