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16年1月1日起,新《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明文规定,凭证账本等保存期限不少于30年。
序号 |
档案名称 |
保管期限 |
备注 |
一 |
会计凭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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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原始凭证 |
3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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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记账凭证 |
3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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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会计账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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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总账 |
3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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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明细账 |
30年 |
|
5 |
日记账 |
3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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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固定资产卡片 |
固定资产报废清理后保管5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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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其他辅助性账簿 |
30年 |
|
三 |
财务会计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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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月度、季度、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
1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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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
永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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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其他会计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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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
1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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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银行对账单 |
1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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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纳税申报表 |
1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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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会计档案移交清册 |
3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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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
永久 |
|
15 |
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
永久 |
有的朋友可能会问:“你说要保存多少年多少年,那如果是遗失了,会有什么影响呢?“
1、《会计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未按照规定保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丢失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处以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规定:“未按规定设置、保管账册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3、《会计法》第四十四条规定:隐匿或故意销毁依法应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等尚不构成犯罪的,对单位,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对单位并处5千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于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3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若上述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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