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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据等原始票据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来源:网络   时间:2020-07-16 23:33  点击次数:次  资讯更全面,财务更专业  编辑:昆明代理记账
导读:经常会有朋友问道,我公司成本票比较难找,有什么好的办法能够解决这个问题,下面昆明煊弘财务给大家针对这个问题推荐解读一下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并为此收集整理了相关归纳
       经常会有朋友问道,我公司成本票比较难找,有什么好的办法能够解决这个问题,下面昆明煊弘财务给大家针对这个问题推荐解读一下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并为此收集整理了相关归纳,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2018】28号文

  办法明确提出税前扣除凭证在管理中应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并再次强调,“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

  1.按凭证来源分类

内部凭证 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
外部凭证(包括但不限于) 发票 财政票据 完税凭证 收款凭证 分割单

 
  2.按照地域、是否应税分类

地域分类 是否应税 具体情况 税前扣除凭证
境内支出 应税项目 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 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小额零星经营业务 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总局对应税项目开具发票另有规定的 以规定的发票或者票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非应税项目 对方为单位的 以对方开具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对方为个人的 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税务总局规定可以开具发票的 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境外支出 开具的发票或者具有发票性质的收款凭证、相关税费缴纳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亮点

  本办法还就企业实务操作中所遇到的特殊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为企业在日后所得税汇算清缴提供明确的指引。如:

  第十四条

  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1. 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
2. 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3. 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4. 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
5. 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6. 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

  
  (第一项至第三项为必备资料)

  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不合规发票 企业取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
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 取得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

  
  汇缴前后取得税前扣除凭证的处理

取得扣除凭证时间 扣除情况
汇缴前取得扣除凭证 准予扣除
汇缴已扣除,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并且告知企业的 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
企业以前年度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且相应支出在该年度没有税前扣除的 在以后年度取得符合规定的票据或证明材料,相应支出可以追补至该支出发生年度税前扣除,但追补年限不得超过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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