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 )第三条规,“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规定,《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可以税前扣除的职工福利费可以分为两类:
(一)对外支付的
包括从外部购买的设备、设施、服务等。
对外支付的,如果仔细的深入下去,就会发现,又可以分为增值税应税范围的,比如一般设备或货物,也包括非增值税应税范围的,比如医疗费等。
(二)对员工直接支付
比如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等。
28号公告第十条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单位的,以对方开具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个人的,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虽不属于应税项目,但按税务总局规定可以开具发票的,可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1、对方为单位的,以对方开具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即:不属于应税项目,对方不开发票,开收款收据之类的即可。
2、对方为个人的,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即:不属于应税项目,对方开收款收据。
3、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种情况,虽不属于应税项目,也可以开票。总局规定可以开具发票的,可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发布,以下简称28号公告)规定,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的,需要增值税发票作为扣除凭证,个人零星业务低于500元除外。
比如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等,可以采用企业内部的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非货币福利的,比如外购月饼的,除了外购需要发票,还应附上员工领取签字的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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