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卫介绍,《办法》适用于单位和个人销售机动车(不包括二手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情形,自2021年5月1日起试行,7月1日起正式施行。
《办法》以为汽车行业提供持续跟踪的全链条便捷开票服务为目标,有利于创新纳税服务机制,提升机动车税收服务质量,推动税务服务再升级;有利于提高税收信息化水平,提升税收治理能力,为实现“以数治税”打下坚实的基础;有利于构筑机动车行业共治格局,进一步促进多部门齐抓共管,提高社会管理水平;有利于防范机动车发票虚开,基本杜绝目前存在的车票不符等虚开行为,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
《办法》生效后,开具机动车发票有什么变化?据张卫介绍,根据《办法》,机动车发票票面版式、开票操作、冲红规定均有变化。需要注意的是,对涉及退货和开具错误等原因,发票需退回销售方的,在红字发票的“规格型号”栏必须填写车辆识别代号或车架号码;涉及销售折让的,“规格型号”栏不填写车辆识别代号或车架号码。
针对纳税人比较关注的《办法》实施后,销售制造日期为2021年5月1日之前的机动车如何开具发票的问题,张卫提示,对于企业所销售机动车制造日期在2021年5月1日之前的,销售方可按《办法》实施前的规定开具机动车发票。
据悉,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正式启用后,机动车企业在2021年12月31日前仍可继续开具旧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来源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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