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抽逃出资风险
公司法调整后,除了特殊性质的公司外,注册资本为认缴制,可能存在自然人股东在完成注册资本实缴后,再以借款的形式把资金转出的情况,如果股东从公司借钱,又并非经营活动需要,可能被视为抽逃出资。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抽逃出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数额巨大、情节严重的,还会涉及刑事处罚的风险。
2、自然人股东的个人所得税风险
根据财税[2003]158号《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规定,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以借款形式转出,如果年末个人股东的其他应付款还存在较大余额,只要在纳税年度终了后仍未归还,并且也没有用于公司生产经营,股东个人都需要按照股息红利20%缴纳个人所得税。
3、公司的增值税风险
按照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单位或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视同销售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公司资金被股东占用,很有可能会被税务机关认定为向股东无偿提供贷款服务,需视同销售金融服务贷款服务,按照销售额利息收入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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