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解惑】税务机关对少缴、未缴税款的追征期有多长?
时间:2023-11-25 12:37 来源:昆明煊弘财务 作者:昆明代理记账 点击:次
问:“税务机关对少缴、未缴税款的追征期有多长?” 昆明煊弘财务:“简单一句话: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少缴、未缴税款的行为,如果定性为“偷税、抗税、骗税”,税务机关追征少缴、未缴的税款没有期限限制,会终身追缴,并加收滞纳金。 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少缴、未缴税款的行为,有追征期限限制的仅两种情况: 1、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少缴、未缴税款的,追征期只有三年,且不得加收滞纳金。 2、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少缴、未缴税款的,追征期为三年,且加收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延长为5年。 同时也就是说,税务机关追征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少缴、未缴的税款,不加收滞纳金的只有一种情况,即,“因税务机关的责任”。
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
上述是【税务机关对少缴、未缴税款的追征期有多长?】的文章,想了解更多公司注册相关内容,请在搜索框内输入搜索或及时咨询煊弘财务在线财税顾问 昆明煊弘财务—专注工商企业财税10年,煊弘财务(www.kmxhcs.com)提供工商注册、财务服务(代理记账)、社保服务、商标服务、审计验资等创业公司需要的服务内容。 搜索“昆明煊弘财务”,前往煊弘财务官网,即可获得您所关心的财税疑难问题的专业解答! (责任编辑:admin) |
- 上一篇:【答疑解惑】劳务报酬不缴税也要申报吗?
- 下一篇:【答疑解惑】个人抬头发票能报销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