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解惑】公司转让2016年5月1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简易计税吗?
时间:2024-11-07 11:58 来源:昆明煊弘财务 作者:昆明姚会计 点击:次
问:“公司转让2016年5月1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简易计税吗?” 昆明煊弘财务答:“根据总局2016年14号公告第三条规定,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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