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代理记账】一直挂在坏账损失的应收账款,已确认无法收回的情况下,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要满足什么条件?
时间:2020-11-29 22:44 来源:昆明煊弘财务 作者:昆明代理记账 点击:次
问:“一直挂在坏账损失的应收账款,已确认无法收回的情况下,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要满足什么条件?” 昆明煊弘财务答: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应依据以下相关证据材料确认:
(一)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
(二)属于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应有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
(三)属于诉讼案件的,应出具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书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元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会计上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号规定:“一、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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